法治社會有兩層內涵:一是指法治社會秩序的形成,包括制度層面的法治文本體系、心理層面的法治認同、文化層面的法治精神、法治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二是指法治社會的運行,包括法治社會制度的執行和公民法治行為的實踐。法治社會的建設離不開社會組織的支持。社會組織是相對獨立于政府、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草根性等特征。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起著推動法治社會秩序形成、促進法治社會良性運行的作用。
實現自身法治化是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積極作用的前提。從靜態角度看,社會組織在推動法治社會秩序的形成方面,可以參與法治制度體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引導公民知法、信法,弘揚法治精神,倡導法治價值,形成法治生活方式;從動態角度看,社會組織在促進和保障法治社會良性運行方面,可以監督法治制度的實施,引導公民守法、愛法,養成法治習慣。古人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責人者必先自責、成人者必須自成。”習近平總書記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與中外記者見面時就曾強調“打鐵還需自身硬”,這一重要宣示,用在社會組織建設上同樣貼切。社會組織要在法治社會建設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必須實現自身法治化。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第一,社會組織活動邊界的法治化,必須堅決貫徹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圍繞黨和國家的各項中心工作開展活動。第二,社會組織戰略愿景與使命的法治化,要善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為自身的戰略愿景與使命,弘揚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三,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法治化,要按照現代組織治理原則,形成并踐行規范的議事制度,引入現代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戰略管理、項目管理和公信力管理模式。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立法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立法的公平性與科學性,推動法治社會建設。一要善于發揮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優勢,讓他們積極代表民意,有序參與立法,遏制立法的部門利益化,推動立法民主化。要多征求社會組織對立法的意見、建議,讓社會組織多參加立法聽證、論證、質詢;甚至可委托某些有資質、有能力的社會組織作為第三方,提出法律草案,避免立法被部門“綁架”,淡化乃至消除立法中的部門色彩。二要善于發揮社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優勢,讓他們幫助調研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面臨的新形勢,為立法提供現實依據。比如,讓那些具有學術研究能力的社會團體承擔課題,調查了解經濟社會發展中呈現的新問題及其需要調整的法律規范,調查研究那些被實踐證明不適宜的條令法規,調查總結那些嚴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規范。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普法中的積極作用,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社會組織作為一種民間力量,具有先天的“親民性”“草根性”和“本土性”,要積極發揮他們在“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工作方面的獨特功能。一方面,要將社會組織作為普法的重要主體,彌補各級黨委和政府普法的缺漏。如今,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干部也“蠻拼的”,但時間、精力畢竟有限,難免出現普法的疏漏之處。社會組織可結合自身的組織目標、會員特征,參與普法。比如,老年協會可積極宣傳普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發揮社會組織普法渠道的優勢。加強城鄉社區、基層社會組織的培育與扶持,建立發展普法志愿者隊伍,引導他們結合本土文化,運用本土語言,開展以案釋法、法律知識競賽、法律情景劇等活動,讓更多人了解法律、走近法律、熱愛法律、運用法律。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執法中的積極作用,提高法治的執行力,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當前,法治建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社會組織在協助解決這些問題上大有可為。一是可以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作用。各級紀委和監察部門可聘任一些信譽好、能力強、資質優、具有法學背景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人民監督員,讓他們協助調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及其規律,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二是可以調動社會組織參與執法。擴大社會組織公益訴訟范圍。還可以讓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監督法院審判的公正性和執法的公平性。在這方面,社會組織可以要求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三是可以發揮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作用。善于調動社會組織引導和支持人民群眾在表達利益、依法維權、合理維權方面的工作積極性。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法律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積極作用,增強“法律福利”的可及性,推動法治社會建設。一方面,可選擇一些條件成熟的社會組織(如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作為法律公共服務下基層的平臺。以這些社會組織為載體,整合法律資源,幫助需要法律救助的群眾。另一方面,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推廣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法律公共服務,對“打不起官司”的弱勢群體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法律服務,使他們在碰到法律難題時能享受到“法律福利”。還要加大培養法律援助人才的力度,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孫瓊如 作者單位:華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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