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指導工作規定(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指導
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督促引導行政相對人有效控制風險、及時消除隱患、依法合規經營,依據《食品安全法》《反壟斷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等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相對人,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管理的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所稱約談指導,是指省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對市場監管領域存在風險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約見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負責人等,采取預警、提醒、告誡等方式,督促引導其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條 實施約談指導,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問題導向、警示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督促引導行政相對人合規經營。
第四條 約談指導不影響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對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實施約談指導。
第五條 約談指導一般以會議形式進行,也可以采取書面或者視頻等方式。采取書面方式進行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制發約談指導函。
對同類問題的約談指導,可以采取集體約談指導方式進行。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聯合實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約談指導: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工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出現相關違法情形的;
(四)特種設備相關單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等規定,未及時消除嚴重安全風險隱患的;
(五)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的,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網絡交易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擾亂或可能擾亂網絡交易秩序,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或者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七天無理由法定退貨義務的;
(八)經營者存在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
(九)直銷企業經營中存在不規范現象或者存在突出問題的;
(十)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
(十一)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人員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的;
(十二)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專利商標代理法規或者有關文件規定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以及省局認為可以實施約談指導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省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約談指導牽頭處室(單位)。相關處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并配合。
第八條 約談指導由省局牽頭處室(單位)負責人主持,與約談指導事項有關的省局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和被約談指導行政相對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審評認證、檢驗檢測機構人員以及法律顧問、媒體記者等參加。
約談指導事項涉及重大問題的,省局負責人視情參加。
第九條 牽頭處室(單位)應當會同相關處室(單位)對行政相對人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和指導意見。
第十條 牽頭處室(單位)應當填報《約談指導申請表》(附件1),報省局分管負責人批準。
約談指導申請包括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處室(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相對人及其存在的問題、整改要求及指導意見等。
第十一條 牽頭處室(單位)應當于約談指導會議召開3個工作日前,向行政相對人送達《約談指導通知書》(附件2),并制作《約談指導工作送達回證》(附件3)。《約談指導通知書》應當載明事由、時間、地點、聯系人、有關要求等。
事態緊急,需立即約談指導行政相對人的,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可立即實施約談指導,不再制發《約談指導通知書》。
第十二條 召開約談指導會議,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議主持人說明約談指導事由、指出存在問題;
(二)行政相對人就有關情況進行陳述;
(三)參會處室(單位)負責人進行業務指導和普法宣傳;
(四)聽取行政相對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六)行政相對人進行表態。
根據工作需要,約談指導可以實施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十三條 記錄人員要全面、客觀、準確地記錄約談指導內容,形成約談指導工作記錄(附件4),由行政相對人的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約談指導工作記錄應當包括約談指導時間、地點、記錄人、參加人員、事由以及整改要求、整改時限和指導意見等。
第十五條 就社會輿論關注事項進行的約談指導,可視情對外公布約談指導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約談指導要求進行整改落實,并于整改時限屆滿前向省局和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省局牽頭處室(單位)應當會同有關處室(單位)對行政相對人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并形成核查報告。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文件對約談指導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對約談指導工作作出安排或者提出明確意見的,按其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約談指導和整改情況按要求納入相關監管領域信用檔案。
行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指導,或者經約談指導后仍未消除風險隱患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作為相關監管領域信用等級評定或者從重處罰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約談指導工作完成后,牽頭處室(單位)應當按規定將約談指導申請、通知、工作記錄、整改材料、核查報告等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相對人實施約談指導,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附件:1.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指導申請表
2.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指導通知書
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指導工作送達回證
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XX的約談指導工作
記錄
通知pdf版(可下載):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約談指導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魯市監法規字〔20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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