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陽江市晨熙煤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充裝的18只液化石油氣瓶超期未檢驗或已達到報廢條件,立即對上述氣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下發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違法充裝行為處以14.5萬元罰款。
經查實,當事人3月11日從其設在市區的液化石油氣瓶代收點運回一批空氣瓶,并充裝了液化石油氣。該批已充裝氣瓶中,16只規格為15kg的氣瓶的制造日期分別為2005年至2017年不等;2只規格為5kg的氣瓶的制造日期分別為2004年、2013年。按照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液化石油氣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8年后應當報廢。對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的液化石油氣瓶,允許在進行安全評定后延長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長一次,且延長使用期不得超過氣瓶的一個檢驗周期。液化石油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為4年。上述液化石油氣瓶均未標示有效合法的檢驗標志,當事人亦無法提供上述液化石油氣瓶每個檢驗周期的檢驗合格或安全評定合格的證明材料。故上述18只液化石油氣瓶中有9只為超期未檢驗的氣瓶,9只為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構成充裝超期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的違法行為。截至案發,當事人尚未收取充裝費用,無違法所得。
液化石油氣瓶流動性強,所處環境條件千差萬別。超過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可能由于材質劣化等原因導致氣瓶耐腐蝕性、耐壓程度降低,加之瓶閥使用超過一個定期檢驗周期后安全狀況不明,繼續使用氣瓶,極有可能會發生泄漏、爆炸等危險。因此,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瓶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隱患。
2021年5月24日,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對張某某在明知不能達到氣瓶充裝條件且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擅自從事氣瓶充裝并無證照銷售液化氣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氣瓶77個、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21日,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江津區油溪鎮三圣社區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裝液化石油氣”的群眾舉報線索進行調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場所內存有48V直流電機、烴泵、充裝槍、壓力表、電子秤等充裝設備;房屋內有規格為50kg的液化氣鋼瓶30個(其中已完成充裝12個)、規格為15kg的液化氣鋼瓶6個(均為空瓶)、5kg的液化氣鋼瓶8個(其中已完成充裝6個);在該場所內一輛貨車上發現15kg的液化氣鋼瓶33個(均已完成充裝)。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初開始在重慶市江津區油溪鎮三圣社區從事氣瓶充裝和液化氣經營活動。當事人利用該場所上述設備,將50kg/瓶的液化氣倒裝至15kg/瓶的氣瓶中,隨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經營額共計3.46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氣瓶充裝過程復雜,充裝的介質具有一定壓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險性高、風險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條件,經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活動。本案罰沒的氣瓶屬于“黑氣瓶”,無檢驗記錄、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周邊居民安全和氣瓶用戶安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打擊其違法行為,對相應氣瓶充裝從業者起到了震懾作用。
2021年3月,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忻州市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購買的太原市欣易得醫療設備有限公司銷售的氧氣瓶涉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充裝,經查違法行為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太原市欣易得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蘭州市七里河區方圓物資經銷部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中,當事人待售17瓶已充裝滿氣體的氣瓶無定期檢驗標志和檢驗證明,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氣瓶,并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白銀市靖遠縣佳合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案中,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的特種設備管理和工業鍋爐作業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構成使用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違法行為。當地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甘肅康立電梯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行政處罰案中,執法人員對在用電梯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電梯維保公司存在維保記錄內容不全、無故障記錄、問題隱患未及時處理且未如實填寫維保記錄、無電梯維保計劃與方案等,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對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和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鹽官分公司未安照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總計罰款人民幣22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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