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在全國推行“證照分離”改革的要求,有效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強特種設備監管,經廣泛征求意見,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優化準入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見附件1),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作了相應修訂(見附件2),現予公告。
本公告中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實施的自我聲明換證措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措施,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實施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由發證機關按要求盡快完善相關措施,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附件1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優化準入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
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優化準入服務的措施
(一)壓縮審批時間和簡化申請資料。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下同)許可和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審批發證時間進一步壓縮5個工作日。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取證申請資料簡化為許可申請書,發證機關對營業執照實施在線核驗。型式試驗與監督檢驗不作為生產單位許可取證的前置條件,生產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產品型式試驗和監督檢驗。
(二)自我聲明承諾換證。在本許可周期內未發生行政處罰、責任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和質量投訴未結案等情況,且滿足相應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生產業績的生產單位,在許可證書有效期滿前,采取自我聲明承諾持續滿足許可條件要求的的方式申請直接換證,免除鑒定評審,但不得連續兩個許可周期申請直接換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得采取自我聲明承諾的方式直接換證。
(三)簡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換證手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含安全管理人員,下同)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提交換證申請,發證機關核驗通過后,直接辦理換證。資格證書有效期逾期的,作業人員應重新申請取證。作業人員申請換證時所提供申請材料簡化為換證申請表、作業人員證書(原件)、現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證明。除焊接操作人員外,其他作業人員換證一律不需要考試。不再要求換證申請人員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持續作業時間證明和體檢報告。
(四)免收費。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及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涉及的技術性服務工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鑒定評審機構和人員考試機構,并委托其開展鑒定評審和檢驗檢測人員考試,不對行政許可相對人收費。
(五)推廣網上業務辦理。推廣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網上業務辦理,實行網上申請和審批,并在網上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和辦理進度。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
(一)強化證后監督檢查。加大生產單位監督檢查力度。對有投訴舉報和質量問題的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逐步實現生產單位監督檢查全覆蓋,進一步加大抽查比例。對于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時,依法抽查使用單位對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情況。
(二)強化監督檢驗。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開展監督檢驗和型式試驗時對持證生產單位的保持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時應及時報發證機關。
(三)加大退出力度。對采取自我聲明承諾申請直接換證的生產單位,如發現其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證書決定。對不再滿足許可條件的持證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信息公開。發證機關將證后監督抽查的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對于因質量原因導致發生事故的生產單位和涉及行政處罰以及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等失信情況的單位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附件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一、“正文”修改內容
(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B,1份);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無違章作業及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滿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
“(二)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的;
“(三)在持證期間《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的。”
“(四)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條件的。”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三)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復審不合格、證書有效期逾期未申請復審的持證人員,其《作業人員證》中的該項目失效,需重新申請領證。”
注:“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由領證時(指首次復審)或者上次復審以來的用人單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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