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精簡下放的有關要求,經研究,現對《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以下簡稱“規則”)相關條款修訂如下:
一、規則第四條:“安裝、改造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除客運索道施工單位及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外,其他單位的資格許可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管理;維修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修改為“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
二、刪除規則第三十七條:“同一單位同時申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本規則規定的《許可證》時,如按照規定其所申請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時,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時,應為多項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質檢總局
2016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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