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專門規范氣瓶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氣瓶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與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5年5月28日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均在總結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體制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將使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內全面推行,該條例的頒布也進一步于完善了廣東質監地方法規體系,對構建廣東省質量安全現代治理體系意義重大。主要有以下亮點:
一是構建以充裝單位為責任主體的氣瓶管理制度,解決氣瓶管理錯位的問題?,F行氣瓶使用過程中流動性大,行政機關根本無法動態掌握氣瓶的流向和使用狀態,只有氣瓶使用管理人才能有效控制。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出現“錯位管理”問題。因此《氣瓶條例》中明確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登記、標識、保養、氣瓶充裝環節安全管理和瓶裝氣體安全使用指導的首負責任人。
二是規范信息管理,建立氣瓶安全溯源體系。規范與氣瓶安全相關的所有經營者的信息管理義務;明確哪些信息需要管理,實現溯源信息的完整性;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并完善氣瓶信息數據庫,向其他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放數據查詢權限,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氣瓶登記信息上傳至省氣瓶信息數據庫。
三是構建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實現安全預防、綜合治理與氣瓶安全的全方位保障。氣瓶安全的保障僅依靠質監部門的力量遠遠不夠,有必要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協同力量。因此《氣瓶條例》對于氣瓶和瓶裝氣體在上述各環節所涉及的監管部門職責予以清晰表述。
四是建立氣瓶使用管理、檢驗檢測實施政府監督抽查制度,提高氣瓶安全監管的操作性、及時性和有效性。由于氣瓶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同時我省氣瓶檢驗單位在全國率先實行市場化運作,原有的監管手段不利于及時發現和處理氣瓶安全隱患。《氣瓶條例》改變原有的監管方式,對氣瓶使用管理、檢驗檢測實施政府監督抽查制度,提高氣瓶安全監管的操作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五是推動建立以保險救濟為基礎,社會共治為有效手段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新理念。《氣瓶條例》鼓勵引入責任保險制度,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并作為政府監管的有效補充。倡導鼓勵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新聞媒體、氣瓶充裝及經營單位、保險公司等單位參與氣瓶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強調了氣瓶安全社會共治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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